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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险的标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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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2.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3.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有哪些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

法律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简单来说就是是指被保险人或物的价值。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有哪些

不同的险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寿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包括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保险利益等。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所有权。(2)委托保管权。(3)抵押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在理赔中需要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财产保险。《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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