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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法条-投保人对被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法条-投保人对被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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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1、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 ,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后 , 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而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当然也属于例外。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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